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与挑战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董监高责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新法对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特别是在股东抽逃出资和勤勉忠实义务方面。例如,新法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损失,董监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董监高还需在日常工作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董监高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首先,他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勤勉忠实义务。这意味着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任何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行为。其次,董监高们需要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权责范围,在规章制度的指引下积极行使管理权。最后,投保责任保险也是一个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董事免受潜在的法律风险影响。
笔者将选定部分条款将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解读《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责任的强化。
对比一
董监高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旧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对比一中,《新公司法》确定了董监高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假如股东出资造成公司损失,董监高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民事风险外,针对抽逃出资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对比二
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
《旧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在以上条款的对比中,首先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有了更为详尽的阐述与补充,《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分别阐明勤勉忠实义务,明确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内涵。
显而易见的是,《旧公司法》规定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忠实义务,在《新公司法》中则是增加了监事这一主体。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负有同等的勤勉忠实义务,如若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则有可能背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单独罗列了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公司交易机会、不当同业竞争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更是对该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此外,以上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有可能将受到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在以上两个对比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责任的强化。除了以上两个对比,《新公司法》中还规定了董监高需要对违法分红、违法减资等行为负责。从公司成立起至公司注销,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贯穿始终,董监高的履职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新公司法》施行的大背景下,董监高的履职要求也越来越强,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需注意自身风险,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风险。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