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严打,“控评”“买量”网络水军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时间:2025-03-05    来源:网络

自2023年以来,公安部持续发布各地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水军的动态,明确将网络水军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9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特定情形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包括组织“水军”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电商、游戏及泛娱乐平台的竞争环境中,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好的推广效果,采取了诸如“刷量”“XX托”等网络水军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易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兰迪广州的实践经验及案例研究,以下是一些可能构成网络水军的高风险行为模式及其涉及的罪名。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服务、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以提高阅读量或打击竞争对手、刷量和控评、利用热点话题或负面信息炒作实施敲诈勒索,以及为违法信息传播推广等行为,均属于高风险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网络水军行为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例如,刘后照、黄义聂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他们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孙磊、覃明光则因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例如,王某、于某因捏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被追究刑事责任。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有限因捏造虚假负面事实,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刷量和控评行为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或虚假广告罪。龙祥因提供刷单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判处非法经营罪。而王振杰、罗伟等人则因通过刷单行为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及好评度,构成虚假广告罪。


更为严重的是,利用热点话题或负面信息炒作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薛某、王凤荣等人通过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作案,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周均、林东亮等人则以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为违法信息传播推广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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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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