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能否适用刑事合规?
自 2020 年 9 月最高检“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举办以来,企业刑事合规从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广。截至 2022 年 8 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件达 2217 件,对整改合规的 830 家企业、1382 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少企业经历刑事合规监管审查后,仍能平稳发展,为社会经济和就业作出贡献,这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严管厚爱的态度,有助于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体现了加强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的决心。
本文结合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里有关小微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案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小微企业能否刑事合规进行简要剖析。
当前小微企业的标准是根据 2011 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该标准依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所以“小微企业”只是国家依据国民经济特点对企业规模分类的结果。
按照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委 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当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并且涉案企业不存在相应的除外情形时,就能够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也就是说,涉案企业能否进行刑事合规并不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企业规模,小微企业只要满足《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自然能够适用刑事合规。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就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也指出,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不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并且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