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医生收取讲课费构成受贿?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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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讲课费”就是受贿吗?

一个无罪判例说清边界

在医药腐败案件中,伴随监管收紧,传统回扣模式大幅收敛,各类隐蔽化贪腐手段层出不穷:有的药企以专家讲课费、科研合作经费等名义向医护人员输送资金;有的通过虚假租赁、设备采购差价变相给予好处;还有的借助线上平台完成利益输送。


其中,“讲课费”被多次点名。问题是,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收取讲课费,是否一律构成受贿罪?本文通过定罪和改判案例说清边界。


01

两个定罪案例

案例一

辽宁某案件中,某三甲医院科室主任仅在线上系统挂名,无实际授课、无课件签到等留存材料,药企同时明确提出提升处方量的请托。2023年1月,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讲课费25万余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

案例二

天津严某案件中,医疗器械厂商为其搭建专属APP,课件及会议记录均由业务员伪造代传,费用与采购中标、验收直接挂钩,累计2392万余元。2025年12月,天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十二年二个月。

上述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劳务是虚假的,且存在明确请托,涉案费用与职权行使直接关联。


02

无罪判例:大连谷某某案

案号:(2017) 辽02刑终256号

谷某某系二甲医院内分泌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委员。2012至2015年间,先后接受三家药企邀请开展授课,累计收取讲课费11860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药企向谷某某付款、谷某某具备科室管理职权,构成受贿罪,判处缓刑。二审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核查证据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谷某某无罪。检察院抗诉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裁判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从四个方面展开审查:

(一)劳务是否真实

核查证据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记录、现场照片、课件、录音录像、差旅安排等。

谷某某案中,辩方提交了完整的线下学术活动原始材料,证实其现场完成授课,课件为原创内分泌专业理论内容,参会人员为跨院基层医师,不存在挂名、摆拍或虚构会议的情形。而前述辽宁三甲医院案件中,行为人无任何实际授课留存资料,劳务虚假据此认定。

(二)报酬是否合理

报酬是否合理存在一定的主观评价色彩,但仍有诸多客观的评判依据,包括专家职称、授课时长、行业公允标准、是否超额或重复支付。

二审认定谷某某单次课酬与省内同级别专家市场价格基本持平,费用与智力劳动之间具有等价性。相比之下,上海绿谷医药行政处罚案(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5384号)中,企业虚构 587 场学术会议,以讲课费名义向处方医生输送利益 60.98 万元,报酬完全脱离劳务价值,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三)是否存在谋利请托

受贿罪要求具备相对具体的请托事项和利用职权谋利的行为。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日报、统方数据、费用审批表是证明是否存在谋取利益行为的关键书证。

二审查明,药企仅邀请谷某某开展通用的行业学术分享,未提出提升处方量、协助药品入院、排斥竞品等具体诉求,谷某某也未承诺或实施任何职权上的帮忙行为。而在辽宁、天津严某两案中,药企均存在明确的用药或采购相关请托,这是法院认定权钱交易的关键事实。

(四)款项是否与销量挂钩

如果讲课费按照处方量或采购回款核算,或者在销售增长后集中结算,容易被认定为回扣。谷某某的讲课费均为单次授课后固定结算,其科室涉案药品的处方量长期保持平稳,能够证明费用与销量之间没有联动关系。


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仅凭药企向行为人付款、行为人担任科室管理职务,不能立即推定构成受贿罪。谷某某的授课劳务真实、报酬合理、无谋利请托行为、费用与销量无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无法满足。其未履行院内授课报备流程,属于医院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03

构罪审查要点归纳

综合上述案例,医生收取不正当的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审查:

审查方面
入罪情形
出罪情形
劳务真实性
挂名、无留存材料、虚构会议
有原始授课等学术活动记录材料
报酬合理性
明显畸高、脱离劳务价值
与市场公允价格相当
谋利请托事项
药企有明确的用药或采购等请托
仅学术交流,无具体诉求
费用与销量关系
按处方量或采购回款核算,关系系数稳定
单次固定结算,与销量无关

上述要件均成立时,构成受贿罪的风险增加;四项均不成立时,应属于行政违规,不宜上升魏刑事犯罪。

另需注意,岗位职权影响罪名适用。普通临床医生仅行使诊疗职责,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科主任、院领导、药械采购负责人承担公共管理公务,适用受贿罪。


04

结语

医药反腐针对的是以学术交流为名义进行的利益输送,而非正常的学术活动本身。判断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应当回归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无职务便利、有无请托事项、有无利益对价、有无真实等价劳务。

大连谷某某案的二审判决,说明在具体案件中“药企付款加科室主任即等于受贿”的简单推定并不成立,而应当通过证据事实逐一审查构成要件,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参考来源

 [1] (2017) 辽02刑终256号; (2015) 中刑初字第383号

 [2]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5384号(上海绿谷医药商业贿赂行政处罚)

 [3] 《刑法》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林曼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排版 | 林曼婷

审核 | 叶竹盛


个 人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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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Profile


叶竹盛律师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兼任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省检察院听证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州市海珠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产业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独立董事,成功辩护了大量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赌博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多件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叶竹盛律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网络犯罪、赌博犯罪、职务犯罪等)和数字法治,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多次获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级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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