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指南:亲人涉嫌诈骗犯罪三十大无罪辩点(二)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网络

最近,杨律师接待了一对中年夫妻的咨询,他们的儿子涉嫌诈骗罪被抓,他们描述了接到公安通知的场景——感觉天都塌了

(具体场景见第一篇《刑事律师指南:诈骗类犯罪三十大无罪辩点(一)》,本篇不再赘述)


杨珂律师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情况,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诈骗案件、无罪成果丰富的刑事律师,我想请你先冷静下来,听我说一个可能改变事情走向的真相:

“涉嫌诈骗被带走”和“被宣判构成诈骗犯罪”完全是两回事,中间隔着一条专业律师才能看清的鸿沟。

我们每年处理的诈骗类犯罪辩护案件中,有大量事人经过专业辩护获得了无罪结果,但即便是最终被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当事人,在最开始也都经历过类似的绝望

图片


  来源:威科  

杨律师根据过往数十起诈骗类案件无罪成果,结合上万份诈骗类犯罪裁判文书总结调研,发现案件从“有罪到无罪”转折点,往往始于对以下三十个关键问题的追问:

注:本篇是诈骗类犯罪辩点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主要聚焦于客观要件方面的辩点,欢迎关注珂律手册公众号,便于及时阅览后续文章。

杨珂律师


第二部分:客观要件之辩

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14 虚构的是否为“核心事实”?

不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适用情形:骗取政府补贴款类诈骗案件、商业交易类诈骗案、投资融资类诈骗案等情形中,如果仅仅是夸大了公司实力、虚构非主要员工经历、美化了项目前景、隐瞒了次要的经营困难,通常属于民事欺诈或商业虚假宣传的范畴,不一定构成刑事诈骗。其法律界限在于,该欺骗内容是否足以根本改变对方处分财产的决定。

杨某某诈骗不起诉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新闻发布会十大不起诉典型案例,2019年10月10日发布

图片

检察院认为

图片

本案中,行为人虚构土地租赁协议、虚增土地承包面积,其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项目真实实施,虚构行为未实质影响项目成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从行为、后果两方面对行为人“虚构事实”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尽管行为人提供了虚假协议,但其具备长期从事黑麦草育种的实质要件,补贴资金也被用于改进生产、提升品质,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法益未受侵害,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杨某某提供虚假协议的行为没有简单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有效避免了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15 是否实施以次充好的行为,但价值并不相差巨大?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在货物诈骗、网购诈骗、功能产品诈骗、金属宝石诈骗案件中,实际交付物品或服务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但与约定交付对象市场价值并不相差巨大,不能导致合同履行根本不能实现,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孔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29号,2016.07.04 裁判

图片

裁判要旨

图片

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6 欺诈虚构的环节、部分是否占比较小?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连续履行类诈骗案,欺诈虚构的环节、部分占比较小,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521号,2020.03.20,(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3-1-167-008)

图片

裁判要旨

图片

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17 是否存在事后躲避债务行为?

是,仍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对于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类案件,行为人事后实施关机拒接、前往外地等行为,仅仅是事后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仍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郭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21)陕0881刑初80号,2021.08.24 裁判

图片

裁判要旨

图片

关于被告人不接电话并关机的行为。首先该行为属于拉煤后的事后行为,事后行为仅能作为推测行为人行为时心理状态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再者,被告人关机但并未实际逃逸或躲藏,已查明被害人康某在被告人关机后,前往被告人供煤的站台找到被告人,且被告人向其支付了之前欠付的部分煤款,该事实可进一步说明关机可能是为了躲避债务,并非一定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18 即使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是否积极救济、自认债务?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在借款或交易背景型诈骗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自愿将案涉款项转化为债务,不影响被害人私力救济途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刘某岐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刑再1号,2023.09.22裁判

图片

法院认为

图片

被告人刘某岐确有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但在被害人向刘某岐索要欠款时,刘某岐承认债务,并向被害人打了明显高于所欠数额的欠条;其次,被告人刘某岐与被害人系熟人关系,被害人王某国与刘某岐系表兄弟,在此种关系下,被告人刘某岐对于能不能逃避债务、占有钱款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被害人王某国对此也应有正常的心理预期;最后,被害人虽然因刘某岐虚构事实而交付了钱款,但在向公安机关告发前,均进行了私力救济,被害人王某国、王某等人与刘某岐之父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孙某获得全额赔偿且本人未报案。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岐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民事欺诈行为,但未影响到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且被害人通过私力救济途径确认了其获得赔偿对价的权益,得到了双方认可,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某岐的行为不宜再认定为犯罪。


19 即使实施了夸大个人能力的行为,但是否实际办事?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受托人实际办事的情况下,即使未将款项全部用于请托事项,相关款项可视为其个人的好处费、办事费,不构成诈骗罪。

程康明、薛东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2016.10.18 裁判

图片

法院认为

图片

程某应胡某要求邀请符某到安徽省就办理贵金属网上运营许可证一事提供帮助,在收到胡某支付的20万元后亦将其中的3万元支付给符某,符某到达安徽省后也找朋友咨询了办理许可证的相关情况,该款项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事情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诈骗所得财物,故程某对于胡某支付的20万元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虽然程某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该夸大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故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杨珂律师

结语

切忌对上述问话进行“想当然地推定”,而是将其视为“从有罪到无罪”的敲门砖。诈骗类犯罪案件复杂多变,实践中差之毫厘往往失之千里,全文所述三十起案例及辩点,无法涵盖全部情形。

寻求案件突破点后,仍需要办案律师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案情进展,进行把关、分析、研判,量身定制个案专属的辩护方案,向办案人员输出最恰当的专业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案件成果。

如需专业辩护、法律咨询、刑事危急辅导,或对本文内容存在疑问,欢迎联系本文作者杨珂律师。


杨珂banner.png


作者:小编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