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领域职务侵占中“单位财物”的认定
互联网企业内部腐败案件正在迅速增长。近年来,多家互联网企业发布反舞弊报告,员工通过虚拟资源、账号流量、广告合作、数据资源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的案件频发。
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往往不是现金或设备,而是虚拟道具、用户数据、自媒体账号、平台流量和广告资源等。当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这些资源据为己有时,一个关键问题随之出现,这些虚拟化的资产,能否归为“单位财物”?这不仅决定罪名是否成立,也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辩护方向。
近年来,各地法院已经通过一系列案件逐渐形成裁判规则:只要具备经济价值 + 单位管理控制两个条件,就可能被认定为“单位财物”。
一、职务侵占罪“单位财物”的刑法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按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十倍执行,即“数额较大”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1500万元以上。
在传统经济活动中,“单位财物”主要表现为单位所有或管理、支配的货币、实物,如设备、货物等有形财产。但在互联网经济中,企业核心资产带有虚拟化和数字属性,已经转化为数据资产、平台流量、虚拟物品等等财产性利益。
这使得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和明确“单位财物”的内涵。当前的共识是,只要某种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单位对其具有高度确定的管理、支配和控制权,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从团队经办过的类案及收集整理的大量裁判文书来看,法院通常采用两个核心标准判断:
其一,是否具有现实经济价值。例如虚拟道具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变现交易,数据可以产生商业价值,平台流量可以转化广告收入,只要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即具有财产属性。
其二,单位是否对其享有高度确定的具有管理和控制权,也就是说,单位是否能够决定该资源如何使用、支配这些收益的归属,或者控制其生成和分配。如果该部分资产为市场的竞争利益,尚未确定为公司具有的财产利益,且公司对其并不具有任何管理、控制权限,通常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的“单位财物”。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微博账号广告费侵占案(入库编号:2025-03-1-226-003)
被告人刘某霞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微博账号运营经理,负责公司多个时尚类账号的商业合作。公司规定:所有广告合作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公司统一收款。但刘某霞利用运营权限,将其父亲银行卡以及本人支付宝绑定至微博账号收款渠道。随后,她私自承接广告业务并收取广告费用,与同事私分。涉案金额合计约130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司微博账号所形成的流量资源和广告收益权属于公司经营资产,刘某霞利用职务便利将广告费用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明确,“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资金、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利用单位自媒体账号及其他便利产生的应收利益、预期收益等财产性利益,如互联网企业自媒体账号所承载的“流量利益”产生的收益等。
案例二:私发游戏道具套现侵占案
小明是某游戏公司的客服专员,负责处理玩家问题,同时手握发放稀有游戏道具的权限。然而,工作中,一次偶然的“操作”,让他发现了“漏洞”:利用职务之便,竟能绕过审核,随意发放玩家梦寐以求的极品道具。2017年至2022年底,小明就这样利用职务便利,绕过公司审核,擅自向自己的游戏角色发放极品虚拟道具,再通过游戏内交易平台、玩家社群等渠道出售,非法获利90余万元(出售总金额达百万余元)。2024年,小明主动投案,全额退赔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负责发放游戏道具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虚拟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本案法官也提醒,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经济价值已不容置疑。无论是游戏道具、数字资产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虚拟物,只要凝结了人类劳动、具有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结语
互联网经济改变了企业资产的形态,司法实践也逐渐形成共识: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单位具有管理控制权,即可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财物”。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互联网企业内部腐败往往源于管理漏洞,好比虚拟资产权限过于集中,例如游戏道具生成权限、广告收款权限,应当建立相对分节点、留痕的审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也是防范内部腐败的重要通道。
兰迪广州刑事团队是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一体化律师团队,作为重大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币圈犯罪、金融犯罪等前沿刑事辩护业务的先行者,近年成功办理了众多重特大和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取得极佳的辩护效果。
兰迪广州刑事团队负责人苏丽云主任,兼任广州律协网络犯罪委员会主任、广东游戏协会专家、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兰迪广州刑事团队负责人叶竹盛教授,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网络犯罪、赌博犯罪、职务犯罪等)和数字法治,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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