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民营企业的刑事追责新途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内部腐败舞弊问题更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以往,当提及反腐败,人们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国企内部的贪腐现象上。但实际情况是,内部贪腐舞弊并非国企所特有。《2022互联网反腐反舞弊报告》就明确显示,在当年曝光的来自互联网和新消费行业的腐败、舞弊案一共达 230 余起,其中有超过 400 多位员工被开除或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一修正案的出台为民营企业带来了新的法律保障。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往有三个原本只限定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适用的腐败舞弊类罪名,如今向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开放。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是其中之一。过去,这个罪名只针对国有企业内部人员,民营企业若要追究内部人员同业竞争的相关责任,往往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而现在,刑修十二使得民营企业也能对内部人员的同业竞争行为进行刑事追责。行为主体也从原来的“董事、经理”扩大到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不过,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追诉标准上存在差异。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要求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即 10 万元以上;而对于民营企业人员,则是致使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未明确。
这一变化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以前可能只能通过民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今则有了刑事控告的新途径,为企业打击内部腐败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