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著名快消品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上千万,从有期徒刑9年降至有期徒刑4.5年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网络

某著名快消品公司高管因涉嫌收受供应商业务代表回扣被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因涉案金额过千万,同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偏向性地认为当事人存在索贿倾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同类判例,可能面临接近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峻形势

   

当事人找到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苏丽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苏丽云律师第一时间组织黄思颖律师等团队成员,针对案件特殊性展开立体化辩护。因为该案涉及快消品行业的诸多行业特性,而且存在大量相关业务往来数据和聊天记录,苏丽云律师和黄思颖律师通过多次会见透彻了解涉案行业的惯例和交易逻辑,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马上安排团队开展阅卷、摘卷工作,针对涉案事实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辩护:


一、从证据角度,深入发掘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索贿行为


检察官初始认为当事人存在索贿嫌疑,主观恶意大,行贿方直到庭审仍然坚持索贿。如果最终被认定是索贿,当事人则面临着8-9年乃至10年有期徒刑。于是我们马上针对检察官的怀疑展开了证据收集和法律调研,发现了行贿人的邮箱有一份发送给其单位上级的邮件,邮件内容为:向公司请款。邮件发送时间则早于行贿人陈述的被我们当事人索贿的时间。而且行贿人单位在制度上就存在成单有提成的奖励制度。我们从行贿人主动行贿的动机以及为行贿进行请款的客观行为进行了分析,形成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成功说服了检察官,最终没有认定索贿情节。


二、从行业惯例角度,证明当事人对供应商的选定只有建议权没有最终决定权


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快消品公司因为存在各种品类的诸多供应商,公司有对供应商的选定和价格的最终确定都有完整的审批流程和标准,每一个品类的采购都必须严格遵照公司的流程和规范,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没有擅自决定供应商的选用。因此,我们的当事人在涉案供应商的选用上并没有任何的决定权,最多只能从业务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另外,我们从证据中发现,该供应商的供货并非基于不公平的交易或是由当事人施加影响的结果,而是基于其自身竞争优势。因为快消品行业本身就非常强调供货期,每个供应商之间不会有太大差距。证人证言也明确提到涉案供应商供货期会更短,而且能提供的数量比较大。


因此,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了当事人有别于利用职权与供应商进行权钱交易或为供应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详细法律意见,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同。

 

三、详细梳理公安机构冻结扣押的银行理财产品账目,发现必须当事人主动赎回到期理财产品公安机关方可进行款项划扣的细节,从而主动赎回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冻结,争取到了主动退赃的情节

  

我们在与当事人沟通和阅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在未主动操作赎回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无法进行扣押和冻结的。于是我们会同当事人家属主动分批赎回到期理财账户资金到冻结的银行帐号,使公安机关的冻结和最终法院的划扣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法院也认可了我们“主动退赃”的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经过苏丽云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当事人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判决结果,从原来可能判处八到九年有期徒刑,最终获得了四年六个月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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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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